玩具安全-第1部分 EN71-1 2011中文微信版-上
玩具安全-第1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1 范围(见A.2)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对玩具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即为 14 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材料。本标准适用于新玩具,包括了可预见和正常使用时的情况,也包括在儿童一般行为内,按照设计的方式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的情况。
对供 36 个月以下、18 个月以下和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有特别的规定。按照 2009/48/EC,“供……(某年龄儿童)使用”意味着家长或监护人应能根据特定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功能、尺寸和特性作出合理的假定。因此,用于手持和搂抱的、形状简单的软体填充玩具,在本标准中视为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注:玩具年龄组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哪种玩具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哪种不属于这已一在范下围,列文件做出规定: CEN报告CR14379、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年龄判定指南、CEN/CENELEC指南11和欧盟委员会指南文件。
本欧洲标准也规定了对包装,标识和标签的要求。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乐器,运动器材或类似的产品,但是适用于这些产品的仿制品。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玩具:
— 公用的活动场地设备;
— 供公共使用的自动游戏机,不论是否需要放入游戏币;
— 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见 A.2);
— 玩具蒸汽机;
— 弹射器和弹弓。
儿童通过释放弹性带的能量而发射的能够自由飞行的装置(如:飞机和火箭)被认为属于弹射器(见上述第 5 条)。
本欧洲标准不包括玩具的电气安全要求,电气安全适用EN 62115《电玩具安全》。并且,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各项,在标准中这些产品不作为玩具考虑:
— 节日及庆典装饰品;
— 收藏品,前提是该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志,说明是供14 岁及以上收藏者使用的。该类别的例子有:
a) 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见 A.2);
b) 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的组装工具包;
c) 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它类似物品;
d) 玩具的历史复制品;
e) 真实武器的仿真品;
— 运动器材;包括供 20kg 以上儿童使用的滚轴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
— 最大鞍座高度超过 435mm 的自行车,上述高度的测量方法为:从地面至座位表面顶部的垂直距离,座位应水平放置,坐垫柱置于最小插入标记处。
— 滑板车以及其它用作运动或是预定用于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
— 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 用于深水区的水上器材、儿童学习游泳使用的设备,如游泳坐垫和游泳辅助用具;
— 超过 500块的拼图板;
— 使用压缩空气发射的枪和手枪,不包括水枪和水手枪;
— 长度超过 120cm 的箭术用弓;
— 烟火,包括非专门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
— 使用锐利尖端弹射物的产品和游戏,如带有金属尖端的飞镖;
— 功能性教育产品,如电炉、熨斗或其它功能性产品,按照2009/48/EC的定义,在高于 24V的额定电压下工作的这类产品仅适用于在成人监督下的教学目的;
— 在成年指导者监督下,在学校或其它教学环境中使用的教育产品,如科学器材;
— 电子设备,如用于进入交互软件及其相联外设的个人电脑和游戏机,除非该电子设备或其相联外设是专门针对儿童设计和使用且其自身具有游戏价值的,如专门设计的个人电脑、键盘、操纵杆或方向盘等;
— 用于娱乐休闲的互动软件,如电脑游戏以及其存储介质,如 CD 等;
— 婴儿安抚用品;
— 儿童趣味灯具;
— 玩具用变压器;
— 不供在玩耍时使用的儿童时尚饰品(见 A.2);
— 人体保护装置,包括漂浮辅助设备,如游泳臂带和游泳座椅(见 A.23);以及泳镜、太阳镜和其它眼部保护器、自行车和滑板头盔(见 A.1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欧洲标准参考了一些其它出版物。凡注明日期的标准,以后的修正或改版内容对本欧洲标准不适用。凡未注明日期的标准,以最新版(包括修订页)适用本标准。
EN 71-8,玩具安全 – 第 8 部分:秋千、滑梯和类似的室内、室外家用活动玩具
EN 15649-3,在水中或水面上使用的漂浮休闲用品 – 第 3 部分:A级设备的附加特殊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60318-1,电声学 – 人的头部和耳朵模拟器 – 第 1 部分:用于声学测试中耳机校正的宽带型(IEC 60318-1:2009)
EN 60318-5,电声学 – 人的头部和耳朵模拟器 – 第 5 部分:借助耳塞连接耳朵的助听器和耳机测量的 2cm3 的耦合器(IEC 60318-5:2006)
EN 61672-1,电声学 – 声级计 – 第1 部分:规格(IEC 61672-1:2002)
EN61672-2,电声学 – 声级计 – 第2 部分:模式评估测试(IEC 61672-2:2003) EN ISO 868,塑料和橡胶– 用硬度计(肖氏硬度)测量压痕硬度(ISO 868:2003) EN ISO 3746:2010,声学 – 使用声压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 – 在反射面上
使用封闭测量面的测量方法(ISO 3746:2010)
EN ISO 4287,产品几何量技术规范(GPS) – 表面结构:轮廓法 –表面结构的术语、定义及参数(ISO 4287:1997)
EN ISO 6508-1,金属材料 – 洛氏硬度测试 – 第一部分:测试方法(等级A、B、C、 D、E、F、G、H、K、N、T)(ISO 6508-1:20 05)
EN ISO 11201,声学 – 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 – 在一个反射平面上方可忽略环境校正条件下进行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定(ISO11201:2010)
ENISO11202,声学 – 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 – 应用近似环境修正法对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定(ISO11202:2010)
ENISO11204,声学 – 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 – 应用精确环境修正法对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定(ISO11204:2010)
ISO 4593,塑料– 薄膜和薄板 – 机械扫描测定厚度;
ISO7619-2,硬化或热塑性橡胶 – 压痕硬度测定– 第 2 部分:便携式硬度计法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欧洲标准:
3.1 可触及(accessible):按照8.10(部分或部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可被接触到。
3.2 水上玩具(aquatic toy):可充气或不可充气的,用于承载儿童体重并在浅水中使用的玩具。
3.3 窒息(asphyxiation):气路中空气供给不足。
注:如内部窒息、外部窒息、或困于不通风的封闭空间中导致的空气流动被切断,有可能成为空气供给不足的诱因。
3.4 衬底(backing):贴在柔软塑料薄膜上的材料。
3.5 球(ball):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物体,通常但不一定设计成或打算用作掷、击、踢、滚、跌、或反弹。
由至少 48 个面连接在一起,形成整体为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的任何多面体也包括在球的定义中。
3.6 毛刺(burr):指由于材料切割或修整不整齐而造成的粗糙部分。
3.7 链(chain):由一系列连接物或环连接而成。
3.7 内部窒息(choking):由身体内部的窒息导致的空气流通被切断。
注:例如吸入某种物体、物体卡在嘴或咽喉中、物体堵住下级气管的入口等情况均可能导致内部窒息。
3.9 近耳玩具(close-to-the-eartoy):明显设计为发出声音,并在耳朵附近使用的玩具,耳朵附近即正常来讲玩具最近的发声部分距儿童耳朵 2.5cm 的位置。(例如:听筒上有响铃声或哔哔声的玩具电话及带耳机的玩具)。
3.10 倒塌(collapse):突然或意想不到的机构折叠。
3.11 绳索(cord):细长柔软的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包括弹性材料、单丝纤维材料、胶带、丝带、绳、带子、机织及编织材料和线,以及某些软而长的弹簧。
注:玩具中使用的电线不被认为是绳索。
3.12 破裂(crack):材料整个断裂开。
3.13 压伤(crushing):由两个坚硬表面的挤压导致的身体部分的伤害。
3.14 驱动机构(drivingmechanism):玩具上关联部件的组合:至少有一个部件运动,并且由电力、发条或其它机械方式驱动。包括齿轮、皮带和传动机构。
3.15 边缘(edge)表:面两接个合处形成的线,其长度超过 2.0mm。
3.16 弹性材料(elastic material):在受到外部拉力时会伸长,撤力后能够恢复或基本恢复原有长度或形状的材料或物体。
3.17 电线(electrical cable):用于连接玩具和供电设备、或非玩具本身也不属于玩具一部分的电子设备的柔软的绝缘导体。
注:电子设备包括其本身不具备玩耍价值的电脑和电视机。
3.18 膨胀材料(expanding material):在水中浸泡后体积变大的材料。
3.19 紧固件(fastening):能够把玩具两个以上的元件连在一起的机械装置(如:螺钉)。
3.20 填充物(filling):供完全填入软体填充玩具或玩具的软体填充部件内的材料。
3.21 固定驱动(fixed drive):不使用自由轮机构而进行传动。
注:在固定驱动中,驱动机构与驱动轴是一体的。例如,在下坡时踏板与后轮联动的自行车。
3.22 固定绳圈(fixed loop):绳索围成的绳圈,带有一个或多个永久性绳结使得该绳圈的直径是固定不变的。
注:固定绳圈包括玩具的一个或多个部分在内(见图1)。
3.23 自由轮机构(free-wheelingmechanism):驱动机构与驱动轴不是一体的,传动时驱动轴的转速比驱动机构快。
注:自由轮机构的实例为在下坡时踏板保持不动的自行车。如果没有自由轮机构,后轮将和踏板联动。
3.24 功能性边缘或尖端(functional edge or point):指玩具功能所必需的边缘和尖端
(如:显微镜载玻片、导电元件、针)。
3.25 玩 具 电子 电气 部件 中的 功 能性 磁体 ( functionalmagnetinelectricalor electronic components of toys):玩具的马达、继电器、喇叭或其它电子电子部件中为实现其功能所使用的磁体,其本身的磁性能不具备玩耍价值。
3.26 功能性产品(functional product):与成人用产品、器具或装置的功能、使用方式相同的产品,一般是按比例缩小的产品、器具或装置的模型。
3.27 功能性玩具(functional toy):与成人用产品、器具或装置的功能、使用方式相同的玩具,一般是按比例缩小的产品模型(如:具有加热性能的炉子)。
3.28 绒毛(fuzz):毛绒面玩具上的易于脱落的纤维状材料。
3.29 手持玩具(hand-heldtoy):指明显设计为能够发声并拿在手中玩的玩具(如:摇响玩具,玩具工具,音乐玩具,火药帽玩具),但不包括近耳玩具、儿童驱动玩具以及口动玩具。
3.30 铰链线(hinge line):如图2所示,转轴投影线的延长线或平行线;
1 | 铰链线 | 2 | 盖子 | 3 | 盒子 | A | 装配边缘的铰链线间隙 |
图2 铰链线的定义 |
3.31 大型和重型玩具(large and bulky toy):不计算小型附属物体积,基底投影底面积超过 0.26m2或体积超过 0.08m3;或质量大于等于 4.5kg 的玩具。
注:装有固定腿的玩具的基座面积是由每条腿的最外围的点的连接线围成的面积。
3.32 磁性部件(magneticcomponent):含有磁体或全部、部分被包裹的磁体的玩具部件。
3.33 磁/电性能实验装置(magnetic/electricalexperimentalset):含有磁体,用于与磁学或电学相关教学实验的玩具。
3.34 最大鞍座高度(maximum saddle height):指座位水平放置、支架设置在最小插入标码上时,从地面到座位表面的垂直距离。
3.35 套索(noose):用绳索围成的绳圈,当拉动绳索时绳圈可收紧(见图3)。
图3 套索示例
3.35 搭接(overlapjoint):一条边与一个平行表面重叠的接合处,但在整个重叠长度上各点不一定有机械连接。
3.36 包装(packaging):购买玩具时的附属材料,但没有玩耍功能。
3.37 纸张(paper):作为纸张或纸板出售的材料,定量最大为400g/m2 。
3.38 塑料薄膜(plastic sheeting):作为玩具或包装的一部分的薄的塑料薄膜。
3.39 弹射物(projectile):发射后在空中自由飞行或有弹道的物体。
3.40 蓄能弹射玩具(projectile toy with stored energy):带有可被能储存和释放能量的装置发射的弹射物的玩具。
3.41 非蓄能弹射玩具(projectile toy without stored energy):带有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的弹射物的弹射玩具。
3.42 摇铃(rattle):供那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玩耍,由儿童或他人摇动,明显地设计为摇动时发出声音的玩具。
3.43 可拆卸部件(removable component):不用工具直接从玩具上取下的部件或组件。
3.44 丝带(ribbon):纤维或纺织材料制成的窄片,其宽度显著大于厚度。
3.45 软体填充玩具(soft filled toy):有衣物或无衣物、身体表面柔软且使用软性材料填充、可以用手随意按压玩具主体部位的玩具。
3.46 裂片(splinter):有锐利尖端的碎片。
3.47 弹簧(spring)
3.48 螺簧(helical spring):线圈状的弹簧,可为压缩弹簧或拉伸弹簧,见图4。
3.7.1.1 压缩弹簧(compression spring):当对弹簧施加的压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
3.7.1.2 拉伸弹簧(extension spring):当对弹簧施加的拉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
3.48.2 盘簧(spiral spring):钟表发条型弹簧,见图5:
3.49 挤压玩具(squeezetoy):通过迫使空气冲过玩具的一个开口而启动发声功能的柔软玩具,明显设计为当其被挤压时能发出声音,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
3.50 带子(strap):用于紧固、保护、运输或支撑作用的柔软材料制成的条状物。
3.51 吸盘(suctioncup):用于将玩具暂时性贴在平滑表面上的,由软性、柔韧或聚合材料制成的用具,该用具通常具有一个圆形的底座,当按压时底座出现真空从而使其吸附在平滑表面上。
3.52 外部窒息(suffocation):从外部堵住嘴和鼻子而导致的空气流通被切断。
3.50 桌上和地板玩具(table-top and floor toy):用于桌上和地板上的玩具(如:小汽车,机械动物玩具,大型和重型玩具)。
3.51 缠结的绳圈(tangled loop):由一条或多条绳索与附件、绳结、固定绳圈等组合连接而成的绳圈。
注:缠结的绳圈可能包括玩具的一个或多个部分(见图6)。
3.49 胶带(tape):非纺织材料制成的窄片,其宽度显著大于厚度。
3.50 出牙器(teether):放在嘴里的,主要用于减轻儿童出牙时不适症状的玩具。
3.51 工具(tool):螺丝批、硬币或其它物件,可用于操作螺钉,夹子或其它固定装置。
3.52 玩具袋(toybag):明显供玩耍使用的袋子,通常设计特征为鼓励儿童在玩耍时使用该袋子。
注:作为包装的袋子如果带有亮丽的颜色或引起儿童兴趣的特征,则能够对儿童产生吸引力。这些单独的特征不足以将这些袋子定义为玩具袋。
3.53 玩具自行车(toybicycle):带或不带稳定装置的、最大鞍座高度小于或等于435mm、仅以骑车人的人力特别是借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带有自由轮机构或固定驱动的两轮车。
3.54 玩具滑板车(toyscooter):不是用于运动或在公路上行驶的乘骑玩具,由使用者肌肉动作操作,可能是折叠的,也可能不是。供体重不超过 50kg 儿童使用。包含至少一个站
4 一般要求 1
3 条款 3(术语和定义)已定义的词在文中用斜体字表示(译注:译文中用楷体表示)。其它背景及基本原理信息见附录 A。
4.1 材料清洁度(见A.3)
玩具及用于玩具的材料应在视觉上清洁、无污染。对材料应用裸眼观察进行评估而不应放大观察。
4.2 组装(见A.4)
如果玩具供儿童组装,则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可供儿童使用的每一部件和组装后的玩具。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用于组装过程给玩具提供了重要玩耍价值的玩具。
如果玩具用于成人组装,本要求适用于组装后的玩具。
如果适合,用于组装的玩具应附有详细的组装说明,说明中应指出是否有必要由成人组装或在使用前由成人检查组装是否正确。
4.3 柔软塑料薄膜(见 A.5 和 A.16)
有柔软塑料薄膜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面积大于 100mm×100mm 无衬底的薄膜应:
a) 按照 8.25.1(塑料薄膜,厚度)测试,平均厚度应不小于0.038mm;或, b)应打孔,且在任意最大为30mm×30mm的面积上,孔的总面积至少占。
对于塑料气球,4.3 a)适用于双层塑料薄膜(即:测量厚度时不充气或不破坏气球)。
4.4 玩具袋
开口周长大于 380mm 并用抽拉线作封口的玩具袋应:
a) 用透气材料制作;或,
b) 符合4.14.2 a)(面具和头盔)的要求。
4.5 玻璃(见 5.7 和 A.6)
可触及玻璃可用于制造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只要:
a) 玻璃的使用对玩具功能是必须的;(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实验套组中的玻璃);
a) 用于加强作用的纤维玻璃;
b) 固体玻璃弹子或娃娃玩具的固体玻璃眼睛;
c) 其它形态的玻璃元件(如玻璃珠),在按照8.5(跌落测试)和8.7(冲击测试)测试后,不会呈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见 8.11,锐利边缘)或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见
8.12,锐利尖端)。
4.6 膨胀材料(见A.7)
4.6 的要求不适用于种植箱中的种子。
玩具或玩具部件中的膨胀材料,如果在按照 8.3(扭力测试)、8.4.2.1(拉力测试,一
般要求)、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8和8 (压力测试)测试前和后能够完全容入8.2(小物体圆筒)规定的圆筒,则按照 8.14(膨胀材料)测试时,各方向的尺寸膨胀率不
得超过。
如果膨胀材料被封闭在浸泡时会破裂的材料中,则在移除该可破裂的材料后进行测试,仍需符合 4.6 的要求。
4.7 边缘(见A.8)
可触及边缘不能有任何不合理的潜在伤害风险。
a) 按照 8.11(锐利边缘)测试金属和玻璃边缘,如果判为锐利,则视为存在潜在危险锐利边缘。如边缘未通过测试,则应考虑玩具预期使用中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划伤风险。无论边缘是怎样形成的,都要按照8.11 进行测试。
注:边缘可折叠,卷曲或成螺旋状,使其不可触及,也可用塑料或其它类似材料覆盖。
b) 搭接:如果最大厚度为0.5mm的金属片与下垫面之间的间隙大于0.7mm,则金属片的边缘应符合4.7 a)。
c) 包括紧固件(如:螺丝帽)在内的金属和刚性的聚合材料边缘,不能有引起刺伤或擦伤的毛刺。
柔软的聚合材料(如:聚烯烃)上的飞边不视作毛刺。
d) 作为玩具功能所必需的,危险锐利功能性边缘可用在供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应提醒使用者注意这类边缘存在的潜在危险(见 7.6)。然而,用于电导体、显微镜的载玻片和盖玻片的边缘锐利的薄片,无需提醒使用者注意其存在的危险。
4.8 尖端和金属丝(见A.9)
金属丝和可触及尖端不能有造成任何不合理伤害的潜在风险。
a) 按照8.12(锐利尖端)测试,如被判为锐利,则视为存在潜在危险锐利尖端。如尖端未通过测试,则应考虑玩具的可预见性使用,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潜在伤害风险(同时见5.1c))。
铅笔尖和类似的书写绘画工具的尖端不视为锐利尖端。
a) 作为玩具功能所必需的,危险锐利功能性尖端可用在供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应提醒使用者注意这类尖端存在的潜在危险(见 7.6)。然而,用于电导体的尖端锐利的零件,无需提醒使用者注意其存在的危险。
b) 被设计及供弯曲的金属丝和其它金属部件,如,为了改变玩具或玩具部件的形状或位置
(如:软体填充玩具),按照 8.13.2(供弯曲的金属丝及其它金属部件)测试时,不应断裂并产生危险锐利尖端或穿透玩具表面的突出物。
c) 目的不是设计成用于弯曲、但在玩耍时可能偶然或随机弯曲的金属丝,按照8.13.3(可能弯曲的金属丝)测试时,不应断裂并产生危险锐利尖端或穿透玩具表面的突出物。
d) 玩具表面和可触及边缘上的裂片,考虑到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时,不应存在不合理的伤害风险。
4.7 突出物(见A.10)
以突出方式存在并对儿童构成刺伤危险的管子和刚性部件应加以保护。在进行8.4.2.3
(拉力测试,保护件)测试时,该保护件不能脱落。
玩具伞伞骨的末端应予以保护,如按 8.4.2.3(拉力测试,保护件)测试时,假如该保护件脱落,那么按8.11(锐利边缘)和 8.12(锐利尖端)测试,伞骨末端不能有锐利的边缘和尖端。另外,如保护件脱落,则伞骨直径最小应为 2mm,其末端应无毛刺、且修整光滑、接近半球型。
4.8 相对运动的部件
4.10.1折叠和滑动机构(见 A.11)
4.10.1 的要求不适用于潜在座位表面宽度小于 140mm 的玩具。具有折叠和滑动机构的玩具应符合如下要求:
a) 玩具推车和婴儿车,如果手柄或其它结构上的部件会折叠在儿童身上,则应最少有一个主要锁定装置及一个副锁定装置,二者应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上。
当玩具安装好后,至少其中一个能自动工作。
按照 8.18.2 a)(玩具推车和婴儿车)测试,玩具不能倒塌,锁定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不能失效。
结构相同的两个装置(如:锁环),分别在玩具的左右侧,视为一个锁定装置。
玩具推车或手推车如可能在其中一个安全锁失效的情况下部分竖立,则在此种状态下按 8.18.2 a)(玩具推车和婴儿车)进行测试。
4.10.1 a)涵盖的玩具推车或婴儿车的例子如图7 所示。注:部分竖立指使用者可能误以为玩具已完全竖立的情况。
a) 玩具推车或婴儿车如不存在能折叠在儿童身上的手柄或其它机构,则至少有一个锁定装置或安全制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是手动的。
按照 8.18.2 b)(玩具推车和婴儿车)测试,玩具不能倒塌,锁定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不能失效。玩具推车或婴儿车如可能在没有安全锁定的情况下部分安装,则在此种状态下按 8.18.2 b)方法进行测试(同时见4.10.1a)注)。
4.10.1 b)涵盖的玩具推车或手推车例子如图 8 所示。
1 手柄运动 | 2 底盘运动 |
图7 4.10.1a)涵盖的玩具推车或婴儿车示例 |
1 手柄运动 | 2 底盘运动 |
图8 4.10.1b)涵盖的玩具推车或婴儿车示例 |
a) 其它易倒塌玩具上的折叠机构(如:熨衣板,折叠椅,桌子等)如有剪切的运动,应: 1) 一个安全制动或锁定装置。当按照 8.18.3(其它易倒塌玩具)测试时,玩具不能倒塌,或锁定装置不能失效;并且
2) 作剪切运动的移动部件之间的间隙最小为 12mm。
b) 除了上述 4.10.1 a)、b)、c)所述的玩具,其它带有折叠或滑动机构,供承载或能够承载儿童重量,并且会伤害儿童手指的玩具:其移动部件之间的间隙如能插入直径5mm的圆杆,则也应能插入直径 12mm 的圆杆。
4.10.1 驱动机构(见 A.12)
4.10.2 a)和 b)的要求不适用于不足以伤害手指或身体其它部分的驱动机构,也不适用于4.15.1.6 涵盖的供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的传动机构。
驱动机构和发条钥匙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驱动机构应该封装,当按照 8.5(跌落测试)和 8.7(冲击测试)测试时,不能有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见 8.11,锐利边缘)或危险锐利尖端(见 8.12,锐利尖端)或其它压伤手指或身体其它部分的部件暴露出来。
b) 大型和重型玩具的驱动机构应加以封闭:按照 8.6(倾翻测试)测试,不能有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见 8.11,锐利边缘)或危险锐利尖端(见 8.12,锐利尖端)或其它压伤手指或身体其它部分的部件暴露出来。
c) 发条的钥匙或起动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应使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之间的间隙如果能插入直径 5mm 的圆杆则也能插入直径12mm 的圆杆。钥匙或手柄上的任一孔洞都不能插入直径 5mm的圆杆。
10.3 铰链(见A.13)
如果铰链连接的任一部件重量小于 250g,则 4.10.3的要求不适用。
玩具如有两个部件是通过一个或多个铰链连接,并且在组装以后沿铰链线的边缘之间有空隙,则该间隙如能插入直径 5mm 的圆杆,也应能插入直径 12mm 的圆杆。
10.4 弹簧 ( 见 A.14) 弹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如果盘簧的两个相邻簧圈之间的间隙在任何使用位置大于3mm,盘簧应不可触及。
4.10.4 b)的要求不适用于撤力后不能恢复到原来位置(即:超过弹性限度)的弹簧。
b) 如果拉伸弹簧在受到 40N 的拉力时,两个相邻的簧圈之间的距离大于3mm,应不可触及。弹簧在受到40N的压力撤力后不能复原,或缠绕于玩具的另一元件(如导棒),使得可触及探头 A(见图 21,可触及探头)在相邻簧圈之间插入深度不超过 5mm,则 4.10.4c) 的要求不适用于该弹簧。
c) 如果压缩弹簧处于静止时,相邻两个簧圈之间距离大于 3mm;并且玩具使用时,该弹簧能承受大于等于 40N 的力,则压缩弹簧应不可触及。
4.11 口动玩具及其它供放入口中的玩具(见A.15)
用5.1(一般要求)中豁免的材料制成的玩具或玩具部件豁免4.11a)、b)和d)的要
求。
供放入口中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供放入口中的玩具、可拆卸吹嘴和供放入口中的玩具上的其它可拆卸部件,按照8.2(小物体圆筒)测试不得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
b) 吹嘴和供放入口中的玩具上的其它部件,口动弹射玩具除外,如果先按8.9(浸泡测试) 测试,再按 8.3(扭力测试)和 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测试后脱落,则按照
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不能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
c) 口动玩具内如含有松散部件,如口哨中的小球或响哨中的簧片,当按照 8.17.2(其它口动玩具)测试时,不能产生能完全容入8.2(小物体圆筒)规定的小物体圆筒内的物件。
d) 安装在气球上的吹嘴,应符合 4.11 a)和 b)的要求。e) 口动弹射玩具(例如,玩具枪)应有吹嘴,以防止弹射物在按照 8.17.1(口动弹射玩
具)测试时通过,且吹嘴在按照 8.3(扭力测试)和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
测试后不得脱落。
4.12 气球(见 4.3 和 A.16)
橡胶气球的包装应附有警告语(见7.3)。
天然橡胶气球的包装应该指明气球由天然橡胶制成(见7.3)。
4.13 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见 A.17)
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如与儿童直接连接,并且其长度超过2m,则按照 8.19
(绳索电阻率)测试,绳索电阻应超过100MΩ/cm。
应提醒使用者注意放风筝的潜在危险:不要靠近架空电线或在雷闪时放风筝(见7.9)。
4.14 封闭式玩具
4.14.1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见 A.18)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有门、盖或类似装置的任何玩具,如果内含连续体积大于 0.03m3的空间,并且内部所有尺寸大于或等于 150mm,则至少应有两个畅通的通气孔,每个孔的面积至少为 650mm2, 相距至少150mm。当玩具以各种位置放在地板上并且靠近两个成相近90°角的垂直平面
(模拟房间的墙角)时,总的通气口面积仍应符合上述要求。
如果连续空间被一个永久性隔离物或栅栏(一个或多个)分隔成内部最大尺寸小于
150mm 的空间,则不需要通气孔。
a) 对于有门、盖或类似装置的玩具,从内部最大施加50N 的力,则门、盖或类似装置应能打开。
注:这一条款显然要求不能在门、盖或类似装置上使用扣子,拉链和类似紧固件。
b) 玩具箱的垂直开口箱盖如果是铰链连接,则应设置箱盖支撑机构,以防止箱盖突然倒塌或落下。支撑机构对箱盖的支持作用应达到:在离开箱盖关闭位置50mm 以外但不超过
60°圆弧行程的任何位置的上,在箱盖的自重下,箱盖降落距离不超过 12mm。但最后
50mm 的行程无此要求。测试方法参见 8.31.1(箱盖的支撑)。
在按 8.31.2(垂直开启的铰链箱盖耐久性测试)规定的 7000 次开关测试前后,箱盖支撑机构都应符合上述要求。
箱盖支撑机构不应为了确保足够的支撑而要求使用者进行调节;在按照 8.31.2(垂直开启的铰链箱盖耐久性测试)测试后,也应无需调节就能满足上述要求。
箱盖和支撑机构还应符合 4.10.3(铰链)的相关要求。垂直开口铰链箱盖的玩具箱应附有安装和保养说明。
4.13.1 面具和头盔(见 A.19) 面具和头盔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全部包裹住头、不透气材料制成的面具和头盔,应至少有 1300mm2通风面积,可以是两个最少间隔 150mm 的通气孔或任意等效单个通风面积。
等效单个通风面积示例见图 9。
1 全部通风面积,大于等于 1300mm2 2 等效单个通风面积,大于等于 1300mm2 |
图9 通风面积示例 |
a) 罩在脸上的所有硬质材料,如防护镜、太空头盔或电焊面罩,在按照 8.3(扭力测试)、
8.4(拉力测试,一般要求)、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和 8.8(压力测试) 规定测试的前后,不能出现会落入眼睛的危险锐利边缘(见 8.11,锐利边缘)、危险锐利尖端(见 8.12,锐利尖端)或松散部件。
本要求也适用于在眼睛部位开孔的硬质材料玩具和覆盖眼睛的玩具。
a) 仿真防护面具和头盔装置(如摩托车防护罩、工业用防护罩和消防安全帽)的玩具应附有警告语(见7.8)。
4.15 供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见A.20)
4.15.1 由儿童或其它方式驱动的玩具
4.15.1.1 一般要求
由儿童或其它方式驱动、能够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如:
— 供体重不超过 20kg 的儿童使用的滚轴溜冰鞋、单排轮滑鞋和滑板;
— 三轮车、小车、推车、月亮弹跳鞋和弹簧单高跷。应符合 4.15.1的要求。
4.15.1.2 和4.15.1.5 的要求不适用于4.15.2 涵盖的玩具自行车和 4.15.5 涵盖的玩具滑板车。
4.15.1.2 警告和使用说明
儿童使用的滚轴溜冰鞋、单排轮滑鞋和滑板在销售时应标明与防护装备相关的警告语
(见7.10.1)。
没有自由轮机构和制动系统、供承载2 个或以上儿童体重或空载重量大于等于 30kg 的机械驱动玩具,应标明与缺少刹车相关的警告语(见 7.10.2)。
此外,对于在 4.15.1.5 中未作出刹车要求的电动乘骑玩具,如果其没有自由轮机构和制动系统、且能够承载 2 个或以上儿童体重或空载重量大于等于 30kg,则应标明与缺少刹车相关的警告语(见7.10.2)。
滚轴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和带电马达自身可提供足够制动性的电动乘骑玩具(见
4.15.1.5 标a))注上无需述警告 语。
电动乘骑玩具和/或其包装,以及其使用说明,应标注与防护装备相关的警告语(见7.10.3)。4.15.1.4 涵盖的或最大设计速度按照8.29(电动乘骑玩具最大设计速度的测定)
测试时小于 8.2km/h 的、安装有座位的电动乘骑玩具无需上述警告语。电动乘骑玩具应标明与预定使用年龄组相关的警告语(见7.10.3)。
电动乘骑玩具的包装和使用说明应标明与安全行驶区域相关的警告语(见7.10.3)。
供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应附带使用、组装和维护说明。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的潜在危险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见 7.10.4)。
由于结构、强度、设计或其它因素而不适合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标明警
告语.(1见6)7 。
4.15.1.3 强度
按照 8.21(静态强度)和 8.22(动态强度)测试,玩具不应:
a) 产生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见 8.11,锐利边缘);
b) 产生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见 8.12,锐利尖端);
c) 使驱动机构变为可触及,从而产生能压伤手指或身体其它部分的危险;
d) 倒塌而使玩具不再符合本标准的其它相关要求。
4.15.1.3 稳定性
4.15.1.4 的要求不适用于:
— 滚轴溜冰鞋、单排轮滑鞋和玩具滑板;
— 设计为没有稳定底面的玩具(如:弹簧单高跷、月亮弹跳鞋);
— 儿童能用脚进行侧面平衡(即腿在侧面的活动不受限),并且座位高度使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坐在玩具上时两脚均能踩到地面(保持前后稳定性),供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
— 车轮直线排列的玩具。最外侧车轮的中心间距小于等于 150mm 的轮子视为单轮; 按照 8.23.1(稳定性,供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测试时,玩具不应倾翻。
4.15.1.5 刹车
4.15.1.5 的要求不适用于:
— 滚轴溜冰鞋、单排轮滑鞋和玩具滑板;
— 用手或脚直接向驱动轮传输动力的玩具;
— 座位高度小于300mm、能用脚进行有效制动、按照 8.29(电动乘骑玩具最大设计速度的测定)测试时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1m/s(3.6km/h)的电动乘骑玩具。
a) 带有自由轮机构的机械或电动乘骑玩具应有制动系统。如果此类玩具重量大于等于30kg,则至少一个刹车应能在刹车位置被锁住。
按照 8.26.1(特定乘骑玩具的刹车性能)测试时,玩具移动不应超过 5cm。本要求适用于 4.15.1.5 涵盖的玩具上的所有刹车,不论该刹车是否为本欧洲标准所必须的。
4.15.1.5 a)的要求不适用于带电马达自身可提供足够制动性的电动乘骑玩具。如满足下列条件,则可认为该马达可提供足够制动性:
— 按照8.26.1.2(马达制动性能 – 斜面测试)测试时,玩具车的平均速度小于等于 0.36m/s(1.3km/h);或,
— 按照 8.26.1.3(马达制动性能 – 水平测试)测试时,符合下列要求:
FT1 ≥(M+25)×1.7 (1)
或
FT2 ≥(M+50)×1.7 (2)
其中:
FT1: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用玩具上的最大拉力,单位牛顿;
FT2:供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用玩具上的最大拉力,单位牛顿; M:玩具重量,单位千克。
a) 电动乘骑玩具应由开关操作,松开开关时,电源自动切断,且玩具不能倾斜。如果有刹车,则使用刹车时,驱动电源应自动切断。
4.15.1.5 传动装置和车轮装配
传动装置和车轮装配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骑玩具上的传动链和带、与传动链或带相连的驱动轮、与传动链或带相连的被驱动轮, 在儿童肢体最接近传动链的一侧应配有挡板(见图 10,A 侧)。在儿童肢体与传动链或带被分隔开的一侧的挡板应完全罩住与传动链或带相连的驱动轮(如:自行车的结构),
(见图 10,B 侧)。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骑行者的手可接触到传动链或带的乘骑玩具,双侧挡板均应按照A 侧的样式设计(见图 10)。
允许在挡板上使用直径小于等于 5mm 的排水孔。只有使用工具才能拆卸挡板。
b) 直接用踏板驱动的轮子上不能有宽度大于 5mm的槽口或开孔。
c) 车轮与车体或车体某一部分(如:挡泥板)之间的间隙如能插入直径 5mm 的圆杆,那么也应能插入直径 12mm 的圆杆。本要求不适用于刹车机构产生摩擦力的表面、玩具滑板车或轮滑鞋。
d) 附带推车手柄的三轮车,在结构上要预防在推车时,踏板等机构夹住儿童的脚(如:自由轮机构或脚支架)。
1 内侧挡板覆盖的范围 2 与传动链相连的前轮 3 链
A 儿童肢体最近接传动链的一侧,B 儿童肢体与传动链或带被分隔开的一侧
图 10传动链挡板
4.15.1.5 可调座位支柱和手把杆的最小插入标记
任一可调座位支柱和可调手把杆应带有永久性标记,用于表明部件插入玩具主体结构的最小插入深度。最小插入标记位于距支柱或杆的末端不小于支柱或杆的直径的2.5 倍的位置,且离标记下方邻近的圆周杆材料边缘至少一杆直径的距离(见图 11)。
最小插入标记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带有完全满足尺寸要求的一个或多个固定调节位置;或,
— 从设计上已经限定了最小插入深度。
1 永久性标记 |
图 11 插入标记尺寸要求的图例 |
4.15.1.5 电动乘骑玩具
供 6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电动乘骑玩具应安装有座位。
当按照 8.29(电动乘骑玩具最大设计速度的测定)测试时,电动乘骑玩具的最大设计速度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 供 3 岁以上、6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6km/h 或 8.2km/h。最高速度(8.2km/h)仅适用于安装有双位限速装置的玩具,装置处于一个位置时将最大速度限制为
6km/h,另一个位置则限制为不超过8.2km/h。该装置仅能由成人用工具进行调节, 且在售卖时该装置应置于低速位置。
— 供 6岁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16km/h。
4.15.2 玩具自行车(见A.20)
4.15.2.1 一般要求
除了符合条款 4 的相关要求,玩具自行车还应符合4.15.2.2 和 4.15.2.3 的要求:
4.15.2.1 警告和使用说明
玩具自行车应提供关于玩具用于交通的警告,以及需佩戴防护装备的警告。玩具还应附有组装和维护说明,以及使用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说明。应提醒父母或监护人注意乘骑玩具自行车的潜在危险(见 7.15)。
玩具自行车由于其结构、强度、设计或其它因素而不适合 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时,应标明警告语(见 7.16)。
4.15.2.2 刹车要求
带有自由轮机构的玩具自行车应装有两个独立的刹车系统,一个作用于前轮,另一个作用于后轮。
手刹的刹车杆的高度 d 的尺寸如图 12 所示,从杆中点测量不能超过 60mm。可调杆的调整范围应保证能达到这一尺寸。刹车杆长度最小为 80mm。
按照 8.26.2(玩具自行车的刹车性能)测试,玩具移动不能超过 5cm。尽管本标准未作要求,但如果带有固定驱动的玩具自行车安装有刹车,则本要求同样适用。
图 12手刹杆尺寸
1 刹车杆高度,d 2 杆的中点 3 杆的长度,l 4 支点
4.15.3 摇马和类似玩具(见 A.21) 摇马和类似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有弓形底座的摇马或其它摇动玩具,应有一个运动限制,在弓形运动极限内能够承载使用者。采取目测检查。
b) 按照8.23稳.1(定性,供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测试,玩具不能倾翻。
c) 按照 8.21(静态强度)测试,玩具不能倒塌以至于不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d) 由于结构、强度、设计或其它因素而不适合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标明警告语(见7.16)。
e) 座位面与地面的距离大于等于600mm的玩具,应标明警告语(见7.19)。
4.15.3 非儿童驱动的玩具
设计成非儿童驱动但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但不包括 EN 71-8 中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照 8.21(静态强度)时,玩具不应倒塌以至于不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b) 按照8.23.1(稳定性,供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测试,玩具不能倾翻。本要求不适用于明显不稳定的玩具(如,大球和软体填充玩具动物)。
c) 用于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如适用,应提供使用、组装和维护说明。 d) 由于结构、强度、设计或其它因素而不适合36 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标明警
告语(见7.16)。
4.15.4 玩具滑板车(见 A.49)
4.15.4.1 一般要求
在本标准中,玩具滑板车分为 2 组。
— 供体重小于等于 20kg 的儿童使用的;
— 供体重小于等于50kg 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滑板车应符合 4.15.5 的要求。
4.15.4.2 警告和使用说明
玩具滑板车应标明其适用的体重范围,以及需佩戴防护装备的警告语。玩具应附有组装和维护说明、使用说明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说明。应提醒父母或监护人注意乘骑玩具滑板车的潜在危险(见 7.18)。
4.15.4.3 强度
a) 玩具滑板车应符合 4.15.1.3(强度)的要求。
b) 当按照 8.27(玩具滑板车立把管强度)测试时:
— 立把管不应因倒塌而不再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 立把管不应分离成 2个或多个部分;
— 用于制造立把管的金属不应出现目视可见的断裂;
— 锁定装置不能失效或损坏。
4.15.4.4 可调节和可折叠的立把管
a) 为防止高度的突然变化,可调节高度的立把管应:
— 需使用工具进行调节;或者,
— 至少具有一个主锁定装置和一个副锁定装置,在调节高度时至少有一个锁定装置能自动锁定。
立把管不应被意外分离。
b) 可折叠的立把管,应具有折叠锁定装置。
c) 有可能伤害手指的活动部件间隙,如能插入直径 5mm 的圆杆,应也能插入直径 12mm 的圆杆。
具有剪切动作、可能伤害手指的可触及开口不应插入直径 5mm 的圆杆。
4.15.3.1 刹车
如标明供体重不超过 20kg 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滑板车,则不需要有刹车系统。
其它玩具滑板车应至少有一个作用于后轮的刹车系统,能够有效、平滑的降低速度,不应产生突然的停止。
当按照 8.26.3(玩具滑板车的刹车性能)测试时,在斜面上用于支撑玩具滑板车的力应小于50N。
4.15.3.2 车轮尺寸
玩具滑板车的前轮直径应大于等于 120mm。
4.15.3.3 突出部件
玩具滑板车的手柄末端的直径应大于等于 40mm。
4.16 重型静止玩具
重量大于等于 4.5kg,供放置在地面但不能承受儿童体重的静止玩具,按照8.23.2(稳定性,重型静止玩具)测试,不得倾倒。
4.17 弹射玩具(见 A.22)
4.17.1 一般要求
弹射物和弹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质弹所射有物硬 的顶端半径应大于等于2mm。
b) 按照 8.4.2.3(拉力测试,保护件)测试,冲击面使用的弹性材料不能脱落,除非脱落
后的材料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如果冲击面为按照 8.32.1(小球和吸盘)测试后能够通过模板E 的吸盘,那么按照
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测试后吸盘不能完全脱落。
c) 用弹簧或类似机构作为竖直或近似竖直自由飞行驱动力的飞机旋翼和单个推进器,为减少伤害的危险,应在旋翼和推进器的周围用圆环围住。
b) 冲击面为吸盘的弹射物的长度大于等于为 57mm,按照图 13 所示测量,吸盘放置在平整表面上,仅受到自重作用。如果弹射物在没有支撑时会倒下,则允许在测量过程中对弹射物进行支撑。
按照 8.3(扭力测试)和 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测试前后,均应符合4.17.1
d)的要求。4.17.1 d)的要求不适用于按照 8.32.1(小球和吸盘)测试后不能完全通过模板 E 的吸盘。
4.17.1 d)的要求适用于与弹射物成一个整体的吸盘,也适用于附着在弹射物上的吸盘。
图13 带有吸盘的弹射物的长度测量
4.17.1 非蓄能弹射玩具
非蓄能弹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飞镖状弹射物端部应磨钝或用弹性材料(如橡胶)保护,弹性材料冲击面积应大于等于
3cm2。端部不得用金属材料制成,但允许使用圆盘面积大于等于 3cm2 的磁性金属做为镖状物的端部。
4.17.2 蓄能弹射玩具
由发射机构推进的弹射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照 8.24.1(弹射物的动能)测试,弹射物的最大动能不应超过:
1) 对于不含弹性冲击面的刚性弹射物:0.08J;
2) 对于弹性弹射物或有弹性冲击面的弹射物:0.5J(如橡胶)。
b) 对于最大动能超过 0.08J 的箭状弹射物,其冲击面应由弹性材料保护(如橡胶)。按照
8.24.1(弹射物的动能)测试,弹性冲击面单位面积上的最大动能不应超过0.16J/cm2。
c) 如果弹射机构能够发射非玩具本身提供的物体,应提醒使用者注意潜在危险(见
7.7.1)。
如果玩具能够用大于 0.08J 的动能发射弹射物,应标明警告语以提醒使用者注意潜在危险(见 7.7.2)。
注:为减少眼睛受伤害的危险,强烈建议制造商在设计时应使玩具具有不能发射非配套子弹的结构。
4.17.1 弓和箭
带箭配售的弓在本标准中视作玩具。由弓发射的箭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箭的端部不应用金属制造;但允许使用圆盘面积大于等于 3cm2的磁性金属做为端部。
b) 按照8.24.2(弓和箭的动能)测试,由弓发射的箭的最大动能不得超过 4.17.3a)给出的值。
c) 按照8.24.2 测试,如果箭的最大动能超过0.08J,应符合 4.17.3b)的规定。应标明警告语以提醒使用者注意潜在危险(见7.7.2)。
4.18 水上玩具和充气玩具(见A.23)
水上玩具和在充气阀门处带有气塞的充气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上玩具的充气阀门应带有气塞,且所有带有气塞的水上玩具和充气玩具的充气阀门应确保气塞能够永久固定在玩具上。按照 8.3(扭力测试)和 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后脱落的气塞或气塞部件,按照 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不得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
b) 当水上玩具充气后,气塞应能被推入玩具,使其突出于玩具表面的高度不超过 5mm。
c) 应标明警告语以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水上玩具的潜在危险(见7.4)。
此外,未充气时最大尺寸超过 1.2m 充气水上乘骑玩具(如:大型充气动物),应符合 EN 15649-3 漂浮休闲用品中 A2 级设备的要求。
4.19 玩具专用火药帽和使用火药帽的玩具(见 A.24)
假设在可预见情况下使用,玩具专用火药帽不应产生导致眼部受伤的残渣、火焰和炽热的余烬。
火药帽的包装应附有与玩具使用相关的警告语(见7.13)。
使用火药帽的玩具应标明该玩具可安全使用的火药帽的构成和类型,以及与火药帽使用
相关的警告(见7.14)。警告语可选择附在产品包装上.(1见4)7 。
4.20 声响玩具(见 A.25)
4.20的要求不适用于:
— 其噪声水平是由儿童吹动而决定的口动玩具(如:哨子和喇叭、长笛等仿制乐器);
— 儿童操控玩具,指由儿童肌肉力量决定声音大小的玩具(如:木琴、铃铛、鼓)。然而,本要求适用于摇铃和挤压玩具,固定在摇篮、童床、婴儿车等上的不可移取的摇铃和挤压玩具除外;
— 磁带播放器、CD 机和其它类似电子玩具。然而,如该类玩具有耳机或耳塞,则本要求适用。
按照 8.28(声压测定)测试,明显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a) A 加权声压 LpA:在自由场内测量,近耳玩具不应超过 80dB。
A 加权声压 LpA:用双耳连接器测量,近耳玩具不应超过90dB。b) A 加权单事件声压LpA,1s:摇铃或挤压玩具不应超过 85dB。
c) C 加权峰值声压 LpC peak:摇铃或挤压玩具不应超过110dB d) C 加权峰值声压 LpC peak:使用火药帽的玩具不应超过 125dB。
e) C 加权峰值声压 LpCpeak:除使用火药帽的玩具外的任何玩具不应超过 115dB。
f) 如果玩具的 C 加权峰值声压 LpCpeak超过 110dB,应标明警告语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对听力存在的潜在危险(见7.14)。
4.20 带有非电热源的玩具
以下要求不适用于化学设备、实验套组和类似物件中的燃烧器或类似物件。
a) 按照 8.30(温升测量)测试,在最大输入时,带有热源的玩具不能燃烧。
b) 可能用手触摸的所有手柄、按钮和类似部件,在按照8.3(温升测量)测试时,温升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 金属部件 25K
— 玻璃或陶瓷部件 30K
— 塑料或木制部件 35K
c) 按 8.30(温升测量)测试时,玩具上其它可触及部件的温升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 金属部件 45K
— 玻璃或陶瓷部件 50K
— 其它材料部件 55K
注:对含有电热源的玩具的要求见 EN 62115:2005。
4.22 小 球( 见 5.10 和 A.48) 本要求不适用于软体填充球。
按照 8.32.1(小球和吸盘)测试后,任何球如能完全通过模板E,则是小球。
任何用绳索连接在玩具上的自由悬挂的球,按照8.32.2(用绳索连接于玩具的小球) 测试时,能通过模板 E 的底部,并且距离 A 大于 30mm 的,则是小球。
玩具如果是小球,或含有可拆卸的小球,或按照 8.3(扭力测试)、8.4.2.1(拉力测试, 一般要求)、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和 8.8(压力测试)测试后可触及的小球, 则应标明警告语(见 7.2)。对于大型和重型玩具,跌落测试应更换为8.6(倾翻测试)。
4.23 磁体(见 A.51)
4.23.1 一般要求
4.23.1 的要求不适用于玩具电子电气部件中的功能性磁体。
4.23.2 的要求不适用于按照 8.35(磁通量指数)测试时全部磁体的磁通量指数均小于
50kG2mm2(0.5T2mm2)的,或者按照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不能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的磁
/电性能实验装置。
4.23.2 供 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以外的玩具
a) 可接触到的松散磁体和磁性部件在按照 8.35(磁通量指数)测试时磁通量指数应小于
50kG2mm2(0.5T2mm2),或者按照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不能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
b) 按照8.3(扭力测试)、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8.4.2.2 a)(拼缝和材料)、
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和 8.8(压力测试)测试后,对于可触及但是不能夹紧(参照 8.4.2.1 中的规定)的磁体还应按照 8.34(磁体拉力测试)进行测试,从玩具或可接触到的松散磁性部件上脱落的任何磁体和磁性部件,在按照 8.35(磁通量指数)测试时磁通量指数应小于 50kG2mm2(0.5T2mm2),或者按照 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不能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对于大型和重型玩具用 8.6(倾翻测试)代替跌落测试。注:如凹在玩具内的磁体即为可触及但不能夹紧的磁体。
c) 木质玩具,供在水中使用的玩具和口动玩具应在按照上述4.23.2b)测试之前,应先按照8.9(浸泡测试)进行测试。
4.23.3 供 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
供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应标明警告语(见7.20)。
在按照 8.35(磁通量指数)测试时磁通量指数小于50kG2mm2(0.5T2mm2)的,或者按照
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不能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无需标明警告语。
4.24 悠悠球(见 A.52)
悠悠球的绳的原始长度“l0”,在按照 8.37.1 测量时不应超过 370mm。
悠悠球的重量“m”(单位:g)和弹性系数k的比值,在按照8.37.2测量时应小于2.2
(见式1):
式中:
— “m”是由弹性材料制成的球和绳的总重;
— “k”是按照8.37.2测量得到的悠悠球的弹性系数
4.25 附着在食物上的玩具(见 A.55)
附着在食物上的玩具应符合如下要求:
在按照 a)和 b)测试前,应将食品移去,并确保玩具不被破坏。
a) 无需吃掉食品就能直接接触到玩具任一部件的、直接与食品接触的玩具和玩具可拆卸部件,在按照 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不得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如果玩具或玩具可拆卸部件是球,则在按照 8.32.1(小球和吸盘)测试时不得完全通过模板 E。
b) 按照 8.3(扭力测试)、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和 8.8(压力测试)测试后,4.25 a)中描述的玩具在按照 8.2(小物体圆筒) 测试时不得产生可完全融入小物体圆筒的部件;在按照8.32.1(小球和吸盘)测试时不得产生能完全通过模板 E 的球。
注:2009/48/EC 中包含了对与食品紧密结合的、包含在食品中的、或与食品混合的玩具的附加安全要求。按照指令要求,需要吃掉食品才能直接接触到玩具(即:在吃掉食品前,玩具上的任何部分均不可触及)的这类玩具与食品紧密结合的情况是被禁止的。
此外,指令规定,包含在食品中的或与食品混合的玩具应有独立包装。按照指令要求, 在售卖状态下的该包装不得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另外,按照指令要求,外部食品的包装应标明警告语:“Warning. Toy inside. Adult supervision recommended.”这一信息并不足够详尽,2009/48/EC 及其附属指南文件将就更多细节问题做进一步商议。
5 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除符合条款4 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注:按照 2009/48/EC 的要求,适用以下清洁及洗涤相关要求: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
的玩具应设计并制造为可被清洁的。纺织品玩具应可洗涤,除非该玩具含有经浸泡洗涤后会损坏的机械装置。玩具在按照本要点及制造商的说明进行清洁后,应仍能符合本安全要求。如适用,制造商应提供如何清洁玩具的说明。这一信息并不足够详尽,2009/48/EC及其附属指南文件将就更多细节问题做进一步商议。
5.1 一般要求(见 A.26)
5.1 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 纸张、织物、橡皮筋,纱线、线和绒毛;
— 没有可拆卸部件的蜡笔、粉笔、铅笔和类似的书写和绘画工具;
— 气球;
— 造型粘土和类似产品。
然而,由织物和/或纱线紧密包裹填充的部件不排除在 5.1 的一般要求之外。
一般要求如下:
a) 玩具和玩具的可拆卸部件,不论在何种位置,按照 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均不能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见A.26)。
b) 当按照 8.3(扭力测试)、8.4(拉力测试,一般要求)、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和 8.8(压力测试)测试时,玩具上脱落的任何部分,不论在何种位置,按照 8.2
(小物体圆筒)测试时均不能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不能有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见
8.11,锐利边缘)或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见 8.12,锐利尖端),带弹簧的玩具还应符合4.10.4(弹簧)的要求。含有磁体或磁性部件的玩具应满足 4.23.2 b)和 c)的要求,此外,脱落的磁通量小于 50kG2mm2(0.5T2mm2)的磁体或磁性部件,按照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不应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
c) 横截面不超过 2mm的金属尖端和金属丝,即使按照 8.12(锐利尖端)测试不存在锐利尖端也被视作有潜在危险。应考虑玩具的可预见性使用,判断它们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同时见A.9)。
d) 大型和重型玩具应按 5.1b)和 8.6(倾翻测试)测试,但不包括 8.5(跌落测试)。
5.1 e)的要求不适用于大型和重型玩具、书籍和其它纸张和纸板制成的物件。
e) 用胶水粘合的木制玩具和贴有塑料贴纸的玩具,在按上述 5.1b)测试前,应按8.9(浸泡测试)测试。从绘图玩具上松落下来的颜料碎片,不必按 8.2(小物体圆筒)测试;但厚的表面涂层(如清漆)不能豁免。
f) 供年龄太小而不能独自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其外壳按照 5.1b)测试,不能破裂; 如破裂但不造成伤害,则判为合格(同时见A.26)。
g) 海绵泡沫玩具和含有可触及海绵泡沫元件的玩具,在按照 8.3(扭力测试)和 8.4(拉力测试,一般要求)测试时,用于测试的夹具和测试装置,不能破坏玩具或元件以至于影响结果。
5.2 软体填充材料和玩具的软体填充部分(见A.27)
a) 填充物不能含有任何坚硬、锐利的材料,如金属片、钉子、针或裂片。
b)充玩软具体填 和玩具的软体填充部分如包含小部件(如:震响元件、铃铛、碎条海绵泡沫)或填充物因咬或撕会产生小部件,并且这些小部件在按照8.2(小物体圆筒)测试时能完全容入小物体圆筒,则应至少使用一层包裹外罩,按照 8.4.2.2 a)(拼缝和材料)测试后,拼缝或外罩上不应产生能使 8.10(部分或部件的可触及性)规定的探头 A 的前部插入的孔隙。如果无明显危害,即使有孔隙也可判为合格。
注:能被撕、咬成碎片的填充物,包括塑料泡沫,但不包括纸张,织物,橡皮筋,纱线、线和绒毛。
c) 软体填充玩具和玩具的软体填充部分,如含有纤维状的填充物材料,则应至少使用一层包裹外罩,按照 8.4.2.2 b)(拼缝和材料)测试后,拼缝或外罩上不应产生能使直径12mm、末端为圆弧状的塞规的前部插入深度超过 6mm 的孔隙。
5.1 塑料薄膜(见A.28)
玩具上的塑料薄膜,按照8.25料.2(薄塑膜 ,粘着性)和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测试,如果脱落并且薄膜面积大于100mm×100mm,则按照8.25薄.1(膜塑料测试,平均厚度应大于等于0.038mm.。
5.2 玩具上的绳索、链和电线(见A.29)
本要求不适用于EN 71-8 中涵盖的粗绳和链(如:攀爬和秋千用绳)。
本要求不适用于供全部或者局部围绕颈部的带子(见 5.14)、玩具安全带上的带子、玩具背包肩带、或玩具袋/桶/盒上的手提带。
5.4 a)至5.4e)的要求不适用于:
— 横跨在摇篮、童床或婴儿车上的玩具。然而,此类玩具上悬挂下垂的、在儿童可接触到的范围内的部件,应满足 5.4a)至 5.4e)的要求;
— 附在摇篮、童床或婴儿车上的、绳索在儿童可接触到的范围之外的玩具。
a) 连接在自回缩机构上的绳索和拖拉玩具上的绳索的平均横截面尺寸在按照8.20(绳索横截面尺寸)测试时,应大于等于1.5mm。
b) 可形成缠结的绳圈或套索的绳索和链应满足下列任一要求:
— 按照 8.40(绳索长度,链和电线)测量时,长度不应超过 220mm(供 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长度不应超过 300mm(其它玩具);或,
— 按照 8.38(可分离部件的分离测试)测试后分离成几部分,且每部分的长度不应超过 220mm(供 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长度不应超过300mm(其它玩具)。在不改变连接方式的情况下,分离后的部分应能够重新连接(见图 14)。分离部分的长度应按照 8.40(绳索、链和电线的长度)测量。
图 14 绳索连接点的示例
供18 个月及以上至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附有能形成缠结的绳圈或套索的长度超过 220mm 的绳索或链(不能分离成长度均不超过220mm 的几部分),应标明警告语(见7.22),警告语应标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在售卖时清晰可见。
绳索和链形成的固定绳圈应满足下列任一要求:
— 按照 8.36.2.1(带有单一固定点或固定点间距小于 94mm 的绳索和链)测量时,周长不应超过380mm;或按照 8.36.2.2(固定点相距大于等于 94mm 的固定在玩具上的绳索和链)测量时,距离“d”不应超过 96mm;或,
— 按照 8.38(可分离部件的分离测试)测试后分离成几部分,且每部分的长度不应超过 220mm(供 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长度不应超过 300mm(其它玩具) 分离部分的长度应按照 8.40(绳索、链和电线的长度)测量。
供 18 个月及以上至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附有长度超过 220mm 的能分离成几部分的固定绳圈,应标明警告语(见 7.22),警告语应标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在售卖时清晰可见。
在玩耍过程中,由于玩具带有弹性(如:软体填充玩具或无刚性部件的纺织品玩具上的绳索),使得绳索和链的固定点间的距离可以改变,则按照 8.36.2.1 测定周长时应无视固定点间的初始距离。
b) 套索周长:
— 按照 8.36.2.1测量时不应超过 380mm;或,
— 按照8.36.2.2测量时距离“d”不应超过96mm。
c) 在 8.39(自回缩伸缩)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玩具上的自回缩机构对绳索的回缩力不应使得绳索发生回缩。
d) 横跨在摇篮、童床或婴儿车上的带有绳索的玩具应标明警告语(见7.11)。本要求同样适用于附在摇篮、童床或婴儿车上的、绳索在儿童可接触到的范围之外的、且绳索长度超过 220mm 能够形成缠结的绳圈或套索的玩具。
e) 供 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上的末端自由(如:没有附件)的绳索或链,按照 8.40(绳索、链和电线的长度)测量时,其自由长度不应超过 300mm。供 18 个月及以上至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上的长度超过 300mm 的带有自由末端的绳索或链,应标明警告语(见7.22)。
f) 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末端自由(如:没有附件)的绳索或链,按照
8.40(绳索、链和电线的长度)测量时,其自由长度不应超过800mm。
g) 按照 8.40(绳索、链和电线的长度)测量时,玩具上长度超过 300mm 的电线应标明警告语(见7.21)。
5.4 液体填充玩具(见 A.30)
在按照条款 4 和 5 条完成相关测试后,玩具如有不可触及的液体,则按照8.15(液体填充玩具的渗漏)测试,不应有任何渗漏或能导致渗漏的断裂或破裂。
液体填充出牙器应标明警告语:出牙器不能放入冷冻室内(见7.12)。
5.4 电动乘骑玩具的速度限制
按照 8.29(电动乘骑玩具最大设计速度的测定)测试时,电动乘骑玩具最大设计速度不得超过6km/h。
5.5 玻璃和陶瓷制品(见4.5和A.6)
可触及的玻璃和可触及的陶瓷制品不应用于制造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5.6 特定玩具的形状和尺寸(见 A.31)
在 5.8 a)和 b)中的要求不适用于玩具的软体填充部件或织物部分。也不适用于最大尺寸小于等于30mm 的刚性元件。
供太小而不能独自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形状和尺寸,在原始状态下,应符合5.8 a) 和 b)要求。
标明给这些儿童使用的玩具包括但不限于:
— 带有或不带有发声装置的摇铃形状玩具和挤压玩具;
— 出牙器,用于咀嚼的玩具或部件;
— 手持活动玩具;
— 外罩织物或乙烯树脂的书籍和积木;
— 用于横系于围栏童床、游戏围栏或婴儿车上的玩具的可拆卸部件;
— 婴儿锻炼玩具的可拆卸部件;
— 婴儿锻炼玩具的支脚。以下 5.8a)和 b)的要求与婴儿锻炼玩具的重量无关。
a) 如玩具重量小于等于 0.5kg,按照8.16(特定玩具的几何形状)测试,玩具的任何部分都不能突出于模板A 的底面。
b) 重量小于等于0.5kg 玩具如带有近球状,半球状或喇叭口形末端,按照8.16(特定玩具的几何形状)测试,玩具的任何部分都不能突出于模板 B 的底面。
5.7 含有单丝纤维的玩具(见A.32)
含有竖直长度大于 50mm、附着在织物基底上的单丝纤维的玩具,应标明警告语(见
7.17)。
5.10 小球(同时见4.22 和 A.48) 本条要求不适用软体填充球。
经过 8.32.1(小球和吸盘)测试后,任何球如能完全通过模板E 则是小球。
任何通过绳索连接在玩具上的自由悬挂的球,按照 8.32.2(用绳索连接在玩具上的小球)测试时,能通过模板E 的底部,并且距离 A 大于 30mm 的,则是小球。
a) 玩具不应是小球或含有可拆卸的小球。
b) 经过 8.3(扭力测试)、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和 8.8(压力测试)测试后,胶合板玩具经过8.9(浸泡测试)测试后,小球应不可分离。对于大型和重型玩具用 8.6(倾翻测试)代替跌落测试。
注:同时见与小球形的包装相关的要求6 c)。
5.11 学前玩偶
本条要求不适用软体填充玩具。学前玩偶有:
a) 一个圆形、球形或半球形的端部,通过细颈与一个没有附属肢体的圆柱形相连;且
b) 整体尺寸不超过 64mm(见图 15 示例)。
学前玩偶应该设计成:按照 8.33(学前玩偶测试)测试,圆球端部不能突出模板 B 的开孔底面。本要求也适用于带有附加或模制的附属物的玩偶,如:附着在圆形端部的帽子或头发。
图15 学前玩偶示例
5.11 半球形玩具(见 A.50)
本要求适用于杯状、碗状或半蛋状玩具,这些玩具都有类似圆形、椭圆形或蛋形的开口,且开口的最小和最大内径尺寸在 64mm 到 102mm 之间,体积小于 177mm,深度大于 13mm。
本要求不适用以下玩具:
— 应保持气密性以实现其内在功能的容器(如:造型粘土容器)。
— 较大产品上的部件(如,永久固定在玩具火车上的碗状烟囱或浇注在大型玩具器械上的游泳池),并且在按照 8.3(扭力测试),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
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和 8.8(压力测试)、胶合木制玩具 8.9(浸泡测试)后部件未脱落。对于大型和重型玩具用8.6(倾翻测试)代替跌落测试。
杯状、碗状或半蛋状玩具应至少符合以下5.12 a)、b)、c)、d)要求中的一条:
a) 至少有两个开孔,开孔边缘的间距从外部轮廓上测量至少为 13mm;
— 如果开孔在物体底部,则至少有两个间距至少为 13mm 的开孔(见图16a));
— 如果开孔不在物体底部,则至少有两个夹角在不小于30°到不大于150°之间的开孔(见图 16b))。
a) 杯状物的开口端平面应在中间进行分隔,分隔物应延伸到离开口端平面小于等于6mm 处。比如在开口中间加一块挡板(见图16 c));
b) 物体应有 3 个开孔,开孔边缘的间距在 6mm 到 13mm 之间,从外形轮廓上测量间距至少为100°。
c) 物体整个边缘具有连续的扇形缺口。相邻最高点的间距小于等于 25mm,深度大于等于6mm(见图16d))。
在本要求中,开孔是指任何形状尺寸大于等于 2mm 的洞。
以上要求适用于进行以下测试的前后:8.3(扭力测试),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8.8(压力测试)和胶合木制玩具8.9(浸泡测试)。对于大型和重型玩具用 8.6(倾翻测试)代替跌落测试。
注:同时见与半球形的包装相关的要求6 e)。
a) 开孔在碗底
b) 开孔位置
c) 通过杯状物中间的分隔物
d) 扇形边缘样式
图16 半球状玩具示例
5.13 吸盘(见 A.54)
a) 松散的吸盘、可拆卸的吸盘和按照8.3(扭力测试)、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
8.5(跌落测试),8.7(冲击测试),8.8(压力测试)测试后脱落的吸盘,按照8.32.1
(小球和吸盘)测试时不能完全通过模板 E,且应仍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于大型和重型玩具用 8.6(倾翻测试)代替跌落测试。
b) 按照 8.32.1(小球和吸盘)测试时,玩具上附着的吸盘不应完全通过模板 E。
注:用绳索连接在玩具上的吸盘和玩具分离,如果吸盘及其上的附件能够通过模板E, 则不符合 5.13 a)的要求;
5.14 供全部或者局部围绕颈部的带子(见A.53)
玩具上可形成固定绳圈的、供全部或者局部围绕颈部的带子,应具有分离特性,即按照
8.38(可分离部件的分离测试)测试时可分离。
6 包装(见A.56)
6 a)的要求不适用于:
— 使用者打开包装时通常会被破坏的热缩膜包装;
— 符合 4.3求b)的要穿孔塑料薄膜和由穿孔薄膜制造的袋子;
— 带有衬底或面积小于等于 100mm×100mm的塑料薄膜。玩具的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开口周长大于 380mm 的用于内、外包装的塑料薄膜和用柔软塑料制成的袋子,按照
8.25.1(塑料薄膜,厚度)测试时,平均厚度应大于等于0.038mm。
b) 开口周长大于380mm 的柔软塑料制成的袋子,不应使用拉线或绳索作为封口方式。
c) 5.10(小球)的要求适用于小球状的包装和包装部件,与玩具的年龄组无关。d) 与玩具的年龄组无关,玩具包装的小球状或带有圆形末端的圆柱状的可分离部分,按照
8.32.1(小球和吸盘)测试时不应完全通过模板 E。本要求不适用于最大尺寸大于等于64mm 的部件,也不适用于附着在带有附件的包装的其它部分上的、按照 8.3(扭力测试) 和 8.4.2.1(拉力测试,一般要求)测试后不被破坏的部件。
e) 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5.12(半球形玩具)的要求适用于作为玩具包装一部分的半球形容器。
7 警告、标识和使用说明(见 A.33)
注:本注中的内容仅供参考,下列条款并不构成本标准的要求。这些信息并不足够详尽,
2009/48/EC 及其附属指南文件将就更多细节问题做进一步商议。
— 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应加贴 CE 标志。CE 标志应符合 Regulation(EC)No765/2008第 30 条中一般原则的要求。CE 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附着于玩具、标签或包装上。对于小玩具和由小部件组成的玩具,CE 标志可以加贴在标签上或随附插页中。玩具在柜台销售而令上述作法不具技术可行性,或柜台本意是作为玩具包装的,CE 标志可以在加贴于柜台上。从包装外部无法看到CE 标志的,应至少将标志加贴于包装上。当法律没有其它尺寸规定时,CE 标志的高度应至少为 5mm。
— 制造商 2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标志,以及可联系到制造商的地址应在玩具上标明,如果不能标在玩具上,则应附在包装或玩具随附的说明书中。上述名称、地址等要求同样适用于所有进口商 3。
— 制造商应确保玩具具有类型、批次、序列号、型号或其它任何方便辨识的标记,在当玩具大小或性质不允许时,需将上述信息附在包装或玩具随附的说明书中。
—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确保玩具附有以一种或多种易于为消费者理解的语言书写的说明书和安全信息,这一点将由相关成员国来决定。
— 成员国在其领土范围内可以规定玩具应附有以一种或多种易于为消费者理解的语言书写的说明书和安全信息,这一点将由相关成员国来决定。
— 与玩具年龄组相关的资料,特别是判定玩具是否适合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问题, 已在 CR14379、CPSC 年龄组划分指南、CEN 指南 11 和欧盟委员会指南文件中作出规定。
2 制造商:制造玩具或者让他人设计、制造玩具,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经销玩具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进口商:将玩具自第三国投放到欧共体市场的定居在欧共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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